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第二十一条 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2、【规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 第二十一条 依照分级管辖原则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批准执业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3、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16〕117号) 第82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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