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2号, 2008年3月12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一款: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制作。第五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2、外国医师的医学学历证书(复印件)及公证材料
3、外国医师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验原件交复印件)
4、外国行医执照(复印件)或行医权证明及公证材料
5、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
6、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申请表外籍医师短期行医申请表.doc
7、如委托办理,需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窗口初审;
3.复核人员复审;
4.窗口首席代表终审,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5.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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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江苏捷士达高校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支持 常年法律顾问 崔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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