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即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我国国务院颁布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家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定点屠宰厂(场)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组织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牧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该条例规定的条件审查、确定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者除外。条例中规定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对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后放行出厂(场)。从事生猪产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销售或者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