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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下发《南京市食物中毒卫生应急处置暂行工作程序》
日期:2011年08月01日浏览:18337009 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卫生系统食物中毒的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了《南京市食物中毒卫生应急处置暂行工作程序》。

        《南京市食物中毒卫生应急处置暂行工作程序》共分五个部分,一是部门分工。强调局应急办负责食物中毒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对食物中毒人员开展应急救援,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局食安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局食安处负责会同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二是信息报告。重点强调各级医疗机构在发现疑似食物中毒应立即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市12320报告。食物中毒报告、举报、投诉实行首接负责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12320接到医疗机构或相关单位、个人报告、通报或举报、投诉的疑似食物中毒相关信息后,要做好详细记录,做出相应报告和处置。任何单位和相关人员不得推诿,不得让报告、举报、投诉人再与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联系。三是应急处置。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内较大、一般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跨区的食物中毒处置由市组织协调,达不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食物中毒由事发地区县开展处置。四是工作职责。各级医疗机构在发现疑似食物中毒病例后,应认真做好报告工作,积极组织医务人员对中毒人员开展医疗救治,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采样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食物中毒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采样及实验室检测工作,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尽快开展实验室检测,迅速确定食物中毒的致病因子或危险因素,并及时将流行病学调查及检测结果书面报送相应的食品监管部门。根据相关法规文件的要求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网络直报。五是责任追究。对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隐瞒、谎报、拖延、阻挠报告的单位和个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对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其相应责任。

转载自南京市卫生局网站http://www.njh.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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