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2-15浏览次数:5262次
各区爱卫会,各委员部门:
为指导全市各行业、各单位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爱国卫生管理,根据国家、省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爱卫会组织制定了《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等人群聚集场所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爱国卫生管理指引》《南京市农(集)贸交易市场预防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爱国卫生管理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各区、各部门要组织督查,指导各行业、各单位认真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南京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2020年2月2日
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等人群聚集场所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爱国卫生管理指引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少新型冠状病毒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防止疫情通过企事业单位、商场、宾馆、超市、写字楼、地铁、公交等人群聚集场所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指引。
一、强化组织管理
(一)落实岗位职责。企事业单位、商场、宾馆、超市、写字楼、地铁、公交等人群聚集场所的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爱国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场所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制定和落实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管理制度。场所应对场内人员实行健康监测,并建立台账,实时记录场所工作人员及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各商户应亮证经营,证照齐全。
(二)普及健康知识。各场所应广泛宣传健康知识,加强健康教育阵地建设,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相关知识、预防措施及发现疑似病例或疫情举报方式进行及时宣传,指导并监督场所内从业人员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提高单位内部人员的健康素养水平。
(三)及时处置疫情,设置应急区域。各单位要密切关注单位内发生的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的隐患和线索,一旦发现问题,应锁定疑似者并及时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当出现疑似或确诊病例时,及时到应急区域进行暂时隔离,再按照其他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处理。
二、整治卫生环境
(一)单位内外整洁有序。彻底清理卫生死角,单位内外的环境卫生全面达标。清扫应采取湿式作业,避免扬尘。清扫工具应每日定时消毒,专物专用,防止交叉污染。
(二)公共用品用具。公共用品用具卫生应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的相关指标要求,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床上卧具和毛巾应进行高温洗涤。一次性用品用具禁止重复使用,存放和运输过程应防止交叉污染和二次污染。存放地点需满足卫生要求,应分类、分架存放。
(三)规范硬件设施。垃圾收集容器做到“桶、袋、盖”,容器内外每日定时清洗、消毒。做好垃圾及废弃口罩的分类处置。洗手间内外环境整洁、维护良好。
(四)保障食品安全。场内食品生产和经营商户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证照齐全,在醒目位置亮证经营。
(五)病媒生物防制。加强病媒生物防制的设施建设,病媒生物密度控制达国家标准要求。
三、落实防护措施
(一)督促佩戴口罩。各单位应在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语,定人定岗戴口罩值守,要求进入单位的人员必须佩戴口罩。
(二)实行体温监测。各单位在入口处使用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对进场人员实行体温监测。发现发热症状的人,按照规定程序处置。
(三)落实洗手卫生。各公共场所入口处应配含70-75%乙醇的手消毒液,设置醒目标识,指引进入场所的人员清洁双手。洗手间要配备足够的洗手液,保证水龙头(宜设置感应式)等供水设施正常工作。
四、保障场内空气质量
(一)确保场所通风换气。有条件的场所应打开门窗,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换气。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应加大新风量和室内外换气次数。保证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的相关要求。
(二)规范中央空调管理。根据国家标准《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标准》GB 50365要求,在疫情期间,当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予以关闭(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的、装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且能保证有效运行的、能确保各房间独立通风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除外)。如需开放,应在回风口加装中、高效空气过滤器。上述符合条件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在使用时应每周对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风口、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器、加湿器、冷凝水盘等设备或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
(三)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将新风量和换气次数调至最大,初效滤网应至少每周清洁消毒一次。
五、公共场所消毒
(一)组织技能培训。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需安排专人按照规定进行消毒。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消毒知识及技能培训。
(二)重点区域消毒。门把手、电梯开关、电梯扶手、公共交通工具车厢内扶杆、掉环拉手、座椅扶手等重点部位,使用含氯消毒剂(有效氯浓度500-1000mg/L)擦拭,每日4次以上,随时污染随时消毒,做到清洁消毒有计划、有记录;地面表面,使用含氯消毒剂(有效氯浓度500-1000mg/L)进行湿式拖地;日常的织物(耐热)采用热力洗涤(温度60℃以上),或煮沸15分种,或使用含氯消毒剂(有效氯浓度250-500mg/L,有漂白作用慎重使用)浸泡;餐具煮沸15分钟或使用含氯消毒剂(有效氯浓度500-1000mg/L)浸泡30分钟后用清水漂洗干净。
(三)手与皮肤消毒。应使用洗手液在流动水下冲洗,然后消毒,消毒剂可采用有效碘含量为0.5%碘伏消毒液、含75%乙醇手消毒液,擦拭手部1-3分钟;皮肤被污染物污染时,应立即清除污染物,再使用0.5%碘伏消毒液、含氯消毒剂或过氧化氢消毒剂擦拭消毒3分钟以上,使用清水清洗干净。
(四)污染物消毒。污染物(主要指疑似病人或患者的呕吐物、排泄物、分泌物直接污染地面、物品)少量时,工作人员可用纱布或抹布沾取5000-10000mg/L含氯消毒剂(或能达到高水平消毒的消毒湿巾)小心移除;大量污染物时,应用干毛巾完全覆盖后再用足量的5000-10000mg/L含氯消毒剂浇在毛巾上消毒,作用30分钟以上,小心清除干净。再用1000-2000mg/L含氯消毒剂湿式拖地。
南京市农(集)贸交易市场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爱国卫生管理指引
为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少新型冠状病毒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防止疫情通过农(集)贸交易市场传播,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参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相关要求,特制定本指引。
一、强化组织管理
(一)落实岗位职责。农(集)交易市场的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爱国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市场应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制定和落实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管理制度。市场应对场内人员实行健康监测,并建立台账,实时记录市场工作人员及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市场从业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各商户应亮证经营,证照齐全。
(二)普及健康知识。市场应广泛宣传健康知识,加强健康教育阵地建设,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相关知识、预防措施及发现疑似病例或疫情举报方式进行及时宣讲,指导并监督市场内从业人员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提高场内人员的健康素养水平。
(三)及时处置疫情,设置应急区域。密切关注市场内从业人员及顾客发生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的情况,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当出现疑似或确诊病例时,及时到应急区域进行暂时隔离,再按照其他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处理。
二、整治市场环境
(一)市场整洁有序。彻底清理卫生死角,市场内外的环境卫生全面达标。
(二)规范硬件设施。垃圾收集容器做到“桶、袋、盖”,容器内外每日定时清洗、消毒。公厕达二类以上建设标准,内外环境整洁、维护良好。
(三)高危摊位管理。严禁销售活禽及野生动物,水产区应设施完好、整洁卫生。
(四)保障食品安全。熟食摊位“三防”设施设置规范,证照齐全,在醒目位置亮证经营。
(五)病媒生物防制。完善市场病媒生物防制设施,病媒生物密度控制达国家标准要求。
三、规范个人防护措施
(一)佩戴口罩。市场内所有人员应佩戴口罩。市场方应在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语,要求进入场所的顾客必须佩戴口罩。
(二)设置洗手设施。市场内应配置洗手设施及洗手液(或免洗消毒液)。
四、保障场内空气质量
(一)空气自然流通。保持市场内自然通风,如果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建议停止使用。
(二)物品清洁消毒。公共用品、用具应分类、分架存放,防止交叉污染;市场内的门把手、风帘、电梯开关、电梯扶手等公共设施应每日定时使用含氯消毒剂消毒,做到清洁消毒有计划、有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