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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
日期:2017年01月26日浏览:47232 次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
★事项名称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新办)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发给医疗机构印鉴卡时,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

  (二)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三)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21号

★申请条件 南京市内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办理材料 1、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和培训证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doc

  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一式三份;)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登记表;       

  5、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培训证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药学采购人员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培训证书(证明)、身份件原件及复印件;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      

  8、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      

  9、药学部门负责人药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培训证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10、 如委托办理,提供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40工作日
★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夏季14:30)-17:30
★办理地点 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A1区:A109、A110、A111窗口办理
★联系电话 68505109、68505110、68505111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计生委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2.窗口初审;

3.复核人员复审;

4.窗口首席代表终审,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5.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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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江苏捷士达高校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支持 常年法律顾问 崔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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