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切实加强我市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在严格执行通知要求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源头和生产环节监管。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奶畜养殖的规范指导和技术培训,加强日常监管。强化对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辆的日常检查、交叉互检和巡查,坚决取缔不合格奶站和运输车辆。以抗生素、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为重点,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督执法,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质监部门要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新建和扩建项目的核准。严禁企业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严禁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严禁使用牛、羊乳(粉)以外的原料乳(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对企业持续保持许可条件和备案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查验,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加大对包装、标签标识的监督检查力度,防止非法产品流入市场。
二、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流通消费环节监管。工商部门要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许可管理,严格审核经营条件,在食品流通许可项目和注册登记项目中实行分类单项审核和管理,实行婴幼儿配方乳粉专柜专区销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逐步试行药店专柜销售。在日常监管工作,严格监督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健全查验记录制度,特别加大对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进口证单等的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健全完善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法违规单位“黑名单”。
三、强化婴幼儿配方乳粉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卫生部门要将婴幼儿配方乳粉风险监测作为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重要内容,扩大监测覆盖面;各监管部门也要将婴幼儿配方乳粉纳入风险监测工作中,同时根据各自职能加大监督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抽检覆盖面,抽检范围应覆盖在我市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全部品种,抽检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引导消费。
四、加大对违法行为打击惩处力度。各监管部门要严厉查处倒卖和非法收购不合格生鲜乳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生鲜乳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篡改生产日期、涂改标签标识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生产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仿冒知名婴幼儿配方乳粉注册商标、特有包装装潢以及伪造产地等虚假表示、虚假宣传行为。严厉打击走私婴幼儿配方乳粉、原料乳粉和乳清粉行为。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依法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和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明确监管责任。在我市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改革未到位前,各区、各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精神,高度重视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按照层级管理、属地管理、区域负责的原则,明确各区、各监管部门的责任,落实工作机构和监管力量,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责任网。同时,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对工作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和风险信息要及时通报,协力处置,形成监管合力。
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201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