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1992年9月部长会议通过,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第八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2号, 2008年3月12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一款: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制作。第五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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