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女方年满49周岁。已经超过49周岁的,从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1、独生子女伤残达三级以上家庭,每人每月扶助400元;
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扶助500元;
3、自2016年起,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对象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700元。
1、身份证;
2、户口薄;
3、申请表;
4、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镇(街)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经公安派出所核实的死亡证明;
5、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1)本人申请;
(2)村(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5)报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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