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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日期:2016年09月30日浏览:24398 次
事项名称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设定依据 《南京市人口计生委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宁人口计生委[2007]8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卫综合[2015]20号)  
申请条件

我市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女方年满49周岁。已经超过49周岁的,从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发放标准 

1、独生子女伤残达三级以上家庭,每人每月扶助400元;  

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扶助500元;  

3、自2016年起,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对象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700元。

发放方式  设立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  
办理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薄;  

3、申请表;  

4、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镇(街)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经公安派出所核实的死亡证明;  

5、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村(居)委会
联系电话 各镇街计生办电话或12320 
办理流程

(1)本人申请;  

(2)村(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5)报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主管: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办:南京市卫生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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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江苏捷士达高校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支持 常年法律顾问 崔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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