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资质评估 |
★设定依据 |
《南京市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宁政规字[2014]5号)、《南京市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资质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宁人口计生委[2014]41号) |
★申请条件 |
符合《南京市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设置基本标准(试行)》(宁人口计生委[2014]5号)的要求 |
★办理材料 |
举办者向拟办机构所在区卫生计生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
1、《南京市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备案表》(一式三份)、《基本信息表》。
2、民办非企业保育机构需提供《名称核准表》,经营性保育机构需提供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举办者资格证明。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提供其法人资格证明材料;个人举办者应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外地个人或外地社会组织在本市举办的,需提供本市法人或个人的担保材料。
4、场地证明。自有场地应提供房产证或产权证明;租赁场地应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及租赁使用协议(租赁期不少于三年)。
5、工作人员身份证、学历证、健康证、劳动合同以及相应的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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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
★办理地点 |
机构所在区卫生计生局 |
★联系电话 |
各区卫生计生局 |
★办理流程 |
1、申 请:举办者向机构所在地卫生计生局提出申请,并提供规定的材料。所需材料参见《南京市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资质评估实施办法》。
2、受 理:区卫生计生局对材料进行初审。
3、评 估:区卫生计生局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对机构资质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并将评估意见告知申请人。
4、信息通报:民办非企业单位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区卫生计生部门审查同意后将评估意见在一周内通报区公安(消防)、住建、物价、食药监等相关部门以及市卫生计生部门;经营性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区卫生计生部门将评估意见一周内通报区公安(消防)、住建、物价、食药监等相关部门,并将符合条件的同时通报市卫生计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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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南京市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备案表》 2、《基本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