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卫生系统基建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直属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南京市卫生系统基建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实施。
附:《南京市卫生系统基建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南京市卫生系统基建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南京市卫生系统基建工程的审计监督,规范建设行为,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市卫生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卫生系统所有基建工程项目,无论资金来源如何,采用何种建设方式,均实行必审制度。
第三条 南京市卫生局审计处负责局直属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各建设单位要加强领导,重视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单位内审机构要及时组织内审人员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项目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审计。
第二章 工程审计监督权限范围和审计程序
第五条 南京市卫生系统基建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具体包括工程概算审计、全过程跟踪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和绩效审计。审计工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的职权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 对基建工程实行分层次审计。局直属单位凡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由市卫生局上报市审计局开展政府审计,5000万元以下基建工程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审计,各建设单位审计部门负责1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项目审计,未设立内审机构的单位由单位兼职内审人员按申报程序向市卫生局提请工程项目审计。
第七条 凡需上报审计的工程项目必须由本单位内审机构或专(兼)职审计人员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各项审计资料要完整,并及时向市卫生局审计处提交提请审计报告。
第八条 属于政府审计范围的项目,由市卫生局统一提请审计局安排审计。市审计局依据政府审计相关规定组织审计。
第九条 市卫生局审计处对管辖范围内的局直属单位工程审计项目统一安排审计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
由市卫生局负责审计的工程项目,市卫生局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进行必要的审前调查,审前调查前三日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
第十条 审计实施结束后,审计单位应按规定程序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根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经市卫生局财务部门批复后,办理产权和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所有基建工程项目必须坚持先审计后决算的原则,经审计确认后方可办理工程竣工决算手续。所有项目必须根据工程大小留足不低于15%的工程尾款(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要明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结束后,建设单位根据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报告的意见支付工程尾款并需留有不低于3%的工程尾款。对未进行工程决算审计的基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决算,不得办理工程尾款的结算,不得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三条 市卫生局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建立专家咨询库,组织聘请具有与审计项目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的人员参加审计,也可以采取招投标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
各建设单位要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在合同中要明确参与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严格按要求落实各项工作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审计监督的重要事项有:
(一) 建设程序、招投标活动;
(二) 合同的签定及执行情况;
(三) 资金来源、使用和管理等有关财务收支情况;
(四) 工程变更情况;
(五) 材料采购情况;
(六) 工程竣工决算、财务决算;
(七) 投资效益评价;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前期审计,指对项目开工前的前期准备工作,各项审批手续合法完备情况,前期资金运用情况,建设程序、工程招标、施工图预算、合同签定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一致性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期中审计,指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工程造价、现场签证、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结算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实施审计监督以及对项目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审计。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合法合规,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等有关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以及对项目的影响程度;
(三)建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以及其它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六)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工程款的真实性。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经济性:包括项目立项、招标、设计、施工等环节的质量、投入和项目造价控制;
(二)效率性:包括项目立项招投标、设计施工等环节的管理政策、原则、制度、措施、组织结构、资金利用及其执行情况;
(三)效果性:包括项目的预期目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环境保护与工程建设的同步性、有效性。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将属于一个单项工程的项目肢解成几个单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审计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进行审计。审计人员如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审计的,审计部门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规定,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转移、侵占或者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审计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违反国家建设管理规定,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予以处罚的行为,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适时作出决定,涉及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在纪监审联席会议上予以通报,提出处理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卫生系统修缮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卫生系统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