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号)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第三款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5项
【规章】《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第四条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省政府决定】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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