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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 卫生院将统一名称标识
日期:2011年08月31日浏览:2049091 次

        [健康报 2011-08-29讯]  卫生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近日联合印发《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对乡镇卫生院的规划设置、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作出要求。今后,乡镇卫生院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卫生部还将发布全国统一式样的标识供卫生院使用。

      截至2010年年底,我国有乡镇卫生院3.78万所,人员115万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97万人。2010年,乡镇卫生院诊疗人次8.74亿,出院3635万人次,分别占到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14.97%和25.71%。

      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乡镇卫生院是公益性、综合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乡镇卫生院以维护当地居民健康为中心,综合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等服务,并承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卫生管理职能。

      管理办法要求,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选聘乡镇卫生院院长;逐步组建全科医生团队,向当地居民提供连续性服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严格执行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向社会公示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不得举债建设,不得发生融资租赁行为。继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有条件的地区可推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积极探索对乡镇卫生院实行财务集中管理的体制。

      有专家表示,新管理办法的重点在于规范卫生院发展和管理的关键环节,同时从中央层面进一步明确乡镇卫生院的公益性,强化各地政府应该履行的责任。

      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78年12月发布的《全国农村人民公社卫生院暂行条例(草案)》同时废止。 

转载自江苏省卫生厅网站http://www.jswst.gov.cn/gb/jsswst/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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