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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审批
日期:2016年12月12日浏览:6477 次

事项 

名称 

再生育审批 

设定 

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3、《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4、《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再生育审批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卫规〔2016〕1号) 

申请 

条件

双方合计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并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具体包括三种情形: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依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符合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其中一个子女死亡,夫妻仍符合再生育审批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

办理 

材料

办理手续时,申请人应当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夫妻合影(2寸1张)。  

夫妻一方非本市居民的,应出具户籍地街道(镇)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婚育证明;若本市现居住地社区(村)了解申请人的婚育情况,可由社区(村)出具《婚育证明》。      

不同情形再生育按有关规定出具《婚育情况承诺书》或《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

办理 

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法定假日除外

办理 

地点

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可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再生育要求,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生育。受委托的社区(村)也可以接受再生育申请材料。

办理 

流程

1、个人申请。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可到本市居民一方户籍地社区(村)办理。申请人应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见附件),提交基本材料以及依据再生育的不同条款所需的证明材料。 

2、社区(村)代理。社区(村)负责对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签署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到街道(镇)。 

3、街道(镇)审核。街道(镇)在收到社区(村)上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上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4、区审批与决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自收到街道(镇)上报审核意见之日起5日内作出再生育审批决定,并予以公布。 

5、决定送达。街道(镇)或社区(村)在7日内将《批准再生育决定书》和《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送达申请人;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将《不予批准再生育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联系 

电话

玄武区83682365、秦淮区69620572、

鼓楼区89669145、建邺区87778040、

栖霞区85567924、高淳区57311036、 

江宁区52286566、浦口区58281338、

六合区57110971、溧水区57213247、

雨花台区52883347 

附件:  《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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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江苏捷士达高校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支持 常年法律顾问 崔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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